廣東惠州明確多類型建筑項目需100%采用裝配式建筑
瀏覽: 發布日期:2023-03-13
為推動裝配式建筑可持續發展,提高裝配式建筑比例,惠州市住建局日前發布《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和優化惠州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執行標準及實施要求。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惠州市政府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以及社會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裝配式建筑新開工比例逐年上升
裝配式建筑是指用預制好的房屋構件裝配而成的建筑。2017年,廣東省發布《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明確珠三角城市群到2025年年底前,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達到70%以上。這一目標也列入了我市相關規劃之中。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8年以來,惠州市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政策,先后印發實施系列政策文件,從土地出讓、規劃、設計、預評價等源頭進行把控,優化裝配式建筑項目全過程監管,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
據統計,惠州市裝配式建筑新開工比例逐年上升,從2020年的8.3%上升到2022年的19.35%。2022年1~11月,全市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588.13萬平方米。
“結合前期惠州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參照省內其他城市做法,我們進一步明確和優化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該負責人介紹,為推動裝配式建筑有序可持續良性發展,提高裝配式建筑比例,制定了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和優化惠州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執行標準及實施要求。
多類型建筑項目實施比例明確為100%
《通知》明確,政府投資新建項目方面,單體地上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社會投資新建項目方面,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此外,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含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產業用地或商住用地等混合用地性質項目,應按規劃單體建筑功能或類型對應上述要求采用裝配式建筑。
對此,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結合惠州市三年的實踐以及各方反饋的困難和問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優化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同時也對單體面積小,標準化程度低,實施難度大或不具備實施條件、推廣價值低等情況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
根據《通知》,以下情形的建設項目,可自愿選擇合適的裝配式建筑技術,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單體地上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建設用地內配建的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室、托兒所、幼兒園、公交場站、停車場、垃圾房等);除住院部、行政辦公樓(或用于行政辦公的單體建筑)以外的醫療衛生類建筑;除教學、辦公、宿舍以外的教育類建筑;交通、市政、園林類建筑;文物、宗教、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類建筑。
裝配式建筑裝配率不得低于50%
除了實施范圍外,《通知》還對裝配式建筑的執行標準及實施要求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按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裝配率不得低于50%。
自《通知》印發之日即2023年1月5日起,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項目,裝配式建筑要求需執行其規定。對于在實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項目,裝配式建筑要求執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9〕10號)規定。(來源:惠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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